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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憂鬱症關懷協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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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會須知


入會須知
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

     

      入會流程   
    填寫會員資枓→傳真至協會→電話確認→轉帳或劃撥繳交會費→傳真繳款收據→電話確認→完成
     
      入會資格 
    本會會員區分為四種: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、贊助會員。
    一、      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市、年滿廿歲、有行為能力,關心憂鬱症者或病友,並完成申請手續及繳納會費者,得成為會員。
    二、       團體會員:凡公、私立機關或企業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監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成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,以行使權利。
    三、       贊助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,未設籍於協會登記之縣市,支持並贊助本會推動跨業交流會務活動相關經費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監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
     
      會員權利與義務 
    會員之權利:
    一、發言權。
    二、提案權、表決權。
    三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。
    四、罷免權發。
    五、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。
    六、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各項福利。
    七、監督執行業務者推動本會各項會務之權利。
    八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    前項規定除第一項與第五項外,第二、三、四項對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不適,僅具活動參與權,但如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。
    會員之義務:
   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    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    三、繳納會費。
    四、參加本會各種例會及活動。
    前項規定第三項對榮譽會員不適用。
     
      會員之停權、退會與除名 
    一、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及本會其他應履行義務,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前項決議應有出席人數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    二、會員有下列情事者喪失其會員資格,不得行使本會權利:
    1.      死亡。
    2.      經判處罪刑確定並褫奪公權者。
    3.      經宣告為禁治產人者。
    4.      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未繳交常年會費,且未聲明保留會員資格經理監事會除名者。
    5.      團體會員機構滅失,而喪失其會員資格者。
    三、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    1.     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2.      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
    四、本會會員之言行損及本會聲譽,經會員五人以上之連署,並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,而於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予以停權處分;惟應於理監事會開會前二十日,將停權原因以書面通知該員列席申辯。
    五、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    六、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    七、本會會員如因故暫時未能行使本會之權利、義務,得提請理監事會通過後保留會員資格;停會期間免繳交常年會費。
    八、入會需知如有修訂事項,須經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通過或同意。
  • 相關附件:
  • *社團法人台南市憂鬱症關懷協會-入會申請表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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