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會流程
填寫會員資枓→傳真至協會→電話確認→轉帳或劃撥繳交會費→傳真繳款收據→電話確認→完成
入會資格
本會會員區分為四種: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、贊助會員。
一、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市、年滿廿歲、有行為能力,關心憂鬱症者或病友,並完成申請手續及繳納會費者,得成為會員。
二、 團體會員:凡公、私立機關或企業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監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成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,以行使權利。
三、 贊助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,未設籍於協會登記之縣市,支持並贊助本會推動跨業交流會務活動相關經費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監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
會員權利與義務
會員之權利:
一、發言權。
二、提案權、表決權。
三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。
四、罷免權發。
五、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。
六、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各項福利。
七、監督執行業務者推動本會各項會務之權利。
八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前項規定除第一項與第五項外,第二、三、四項對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不適,僅具活動參與權,但如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。
會員之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四、參加本會各種例會及活動。
前項規定第三項對榮譽會員不適用。
會員之停權、退會與除名
一、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及本會其他應履行義務,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前項決議應有出席人數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二、會員有下列情事者喪失其會員資格,不得行使本會權利:
1. 死亡。
2. 經判處罪刑確定並褫奪公權者。
3. 經宣告為禁治產人者。
4. 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未繳交常年會費,且未聲明保留會員資格經理監事會除名者。
5. 團體會員機構滅失,而喪失其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2. 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
四、本會會員之言行損及本會聲譽,經會員五人以上之連署,並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,而於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予以停權處分;惟應於理監事會開會前二十日,將停權原因以書面通知該員列席申辯。
五、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六、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七、本會會員如因故暫時未能行使本會之權利、義務,得提請理監事會通過後保留會員資格;停會期間免繳交常年會費。
八、本入會需知如有修訂事項,須經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通過或同意。